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和《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吕梁市城市建成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和《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吕梁市城市建成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