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督促各单位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日前,酒钢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约谈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重新修定了《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酒钢集团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或集团公司环保主管部门依照《办法》,对未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约谈对象为被约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与事件相关的人员。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记录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按时上报整改情况报告;不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加重负面影响或解决难度的,集团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被约谈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
《办法》明确,相关单位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环境问题,包括可能或已被政府相关部门挂牌督办、限批、限期整改的;被中央、省、市级地方新闻媒介关注、曝光的;存在重大环境安全、环境污染隐患,引起环境纠纷、群众集体上访的;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或屡查屡犯、环境问题严重且长期未整改的等10种情形之一的应接受约谈,根据不同情形,酒钢集团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或集团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将提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等处理意见。